目录
1、国家传染病和死亡网络直报系统与医用信息系统连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2、国家传染病和死亡网络直报系统与医用信息系统连接认证工作方案(试行)
3、法定传染病报告基本数据集标准(2008)
4、死亡登记报告基本数据集标准(2008)
5、国家传染病和死亡网络直报系统与医院信息系统数据交换接口技术方案(试行)
6、医院信息系统建议改造方案
国家传染病与死亡网络直报系统与医院信息系统连接管理工作规范
(试行)
为保障传染病和死亡病例网络直报系统与医院信息系统的成功连接,提高报告及时率,改进报告质量,提升工作效率,需要对已实现国家网络直报系统与医院信息系统连接的医疗机构和其所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内部管理模式进行规范,从而使新的管理模式适应新的报告方式,特制定此管理规范。
一、组织机构职责
各有关部门与机构在网络直报系统与医院信息系统连接和上报卡片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1.负责协调网络直报系统与医院信息系统连接的组织认证工作。
2.定期组织开展对已通过接口上报卡片的医院进行传染病和死亡病例报告工作监督检查。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国家传染病与死亡网络直报系统与医院信息系统连接认证工作的相关规范,负责对申请连接的医疗机构进行复审和最终认证授权。
2.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国家传染病与死亡网络直报系统与医院信息系统连接认证工作和技术指导,对医院基本信息及其信息系统功能模块改造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核。
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实现国家网络直报系统与医院信息系统连接的医疗机构,进行质量监控和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检查方法。
(三)医疗机构
1.规范、指导医疗机构通过内部计算机网络准确、高效地进行传染病和死亡信息报告,提高报告速度与质量,减少重报、漏报和错报。
2.改变医院内部传染病和死亡报告模式,将报告终端从防保科前移到首诊医生,增强临床医生对传染病和死亡的报告意识和报告责任,加强传染病诊断和死因分类等方面的知识培训。
4.不断完善医院信息系统中公共卫生管理模块功能,逐步扩大与其它监测系统的信息交换与连接,减少中间环节与人工干预。
5.定期进行医院内部质量监控和评价,保证数据的准确和及时上传。
二.卡片报告和审核流程
通过采用接口方式上传传染病和死亡数据,将改变医疗机构内部原有数据上报和审核模式。
(一)医疗机构报告流程
1.医疗机构的门诊或住院医生工作站软件系统应按照《处方管理条例》规定要求,在开具处方或检查时必须录入疾病诊断等信息,并要求疾病诊断在数据库中体现为ICD-10 编码。
2.预防保健科和病案科在网络上接收传染病和死亡报卡信息后,应及时对信息进行审核,不能通过审核的报卡应及时联系报卡医生修改订正。审核通过后,进行自动上传国家网络直报系统数据库。
3.预防保健科和病案科同时对医生漏报与医技漏报进行筛选,及时提醒相关人员要求补报。对就诊区域内传染病流行与局部爆发疫情进行预警。
4.预防保健科和病案科需要按照传染病和死亡报告时限,及时上传报告卡,以免影响报告质量;对于已经上传成功的报告卡,不允许进行重复上传。
(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流程
各级疾控机构需要更加关注通过信息系统上报的卡片信息。包括其重卡情况和数据质量情况。如发现问题,需及时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各级通过国家网络直报系统原有信息审核流程不变。
三.卡片报告和审核时限
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管理规范》中涉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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