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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进展情况的通知

时间:2011-11-05 10:02:48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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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办妇社函〔2011〕977号 

来源:卫生部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手段,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为加快推进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工作,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我部决定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工作进展月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作进展定期上报制度
从2011年10月开始,各省(区、市)要逐级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工作进展月报制度,及时掌握地方电子健康档案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工作措施得力、工作进展顺利的地区,要及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对于进展明显缓慢的地区,要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进行督促,并加强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确保完成医改任务目标。各省(区、市)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地区电子健康档案工作进展月报表(见附件)纸质版盖章后报送至我部妇社司,如遇节假日,报送时间顺延。
二、工作要求
(一)按照有关要求规范建档。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是一项需要不断补充、更新和完善的长期工作。初次建档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有关要求填写相关内容,重点填写居民健康档案封面各项内容,个人基本信息表各项内容,健康体检表中的一般状况、生活方式、脏器功能、查体、现存主要健康问题、主要用药情况等内容。以上重点内容是初次建档的必填项目,将作为我部考核建档质量的依据。对于健康体检表中带有星号标识的内容,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服务过程中逐步完善。为孕产妇、儿童、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提供的卫生服务,要按照相关服务规范要求,记录相关信息,并纳入健康档案管理。
(二)加快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工作进度。2011年,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目标任务是建档率达到50%左右。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广泛动员各方力量,通过门诊服务、入户服务、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途径,扎实提高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以中央支持各地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为契机加快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并及时将已建居民健康档案录入计算机。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基层医务人员信息化工作能力,加大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各方参与。强化对建档工作的督导考核,积极落实经费保障。
联系人:卫生部妇社司 胡同宇
联系电话:010-68792809
传真:010-68792681
电子信箱:chs@moh.gov.cn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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