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院三级评审试评补充说明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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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工作及专家手册补充说明

一、试评工作
1. 试评所需文件(评审标准、实施细则、专家手册、记录表等)均由被评审省份准备。
2. 请专家组长负责培训专家组专家并答疑,特别是培训班上强调的几个问题和个别修改的内容,务必向其他专家解释清楚。
3. 检查结束向医院反馈时不反馈评审建议结论、评审分数及核心指标检查结果。
二、评审专家手册补充说明
1. 关于核心指标的判定
核心指标的评分按照评审标准实施细则中“评分细则”的要求进行打分,而核心指标符合要求与否的判定按照评审核心指标的说明进行判定,如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2.1.1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60%,按照评分细则进行打分时按照要求“每低于标准(60%)1个百分点,扣1分。”分值为7分,扣完为止。但判定是否通过时,则按照核心指标判定的要求“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60%;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未达到60%,但比上年度增长超过了5.0个百分点。”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判定:只有当出现评分细则中不得分的情况时才认为不符合要求,而不是得分为0就判定为不符合。如指标2.2.1“建立手术安全核查、风险评估制度与工作流程。”只有是“未制定手术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与工作流程,或未执行手术安全核查,不得分”的情况下,才判定为该项指标不合格,而如果是记录不完整,扣掉了3分,该项得分为0分,则不能判定为不合格。
2. 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各指标评分只在指标分数范围内扣分,扣完为止,不倒扣分。
3.检查时限问题:评审前三年指2009、2010、2011三年;本年度指2012年;近一年指从检查日开始往前倒推的一年。
4. 抽病历,不特指的,运行病历和归档病历均可。检查病历时要由专家从病案信息库中随机抽取,不得由医院提供。
5. 在对重点专科和临床科室进行检查时,备选科室不包括预防保健科和重症医学科。
6. 医药服务功能部分“队伍建设”部分指标:
指标2.1.3:中药人员也包括毕业于中药专业,但职称为西药的人员。
指标2.1.7:检查时,不再进行访谈,查阅相关证明材料即可,对于科主任的培训,院内组织的培训也可。
指标2.3.5:检查开展培训和考核的相关材料,并从文件汇编中所附的题目中抽取题目对5名非中医类别医师进行考核。
7. 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临床科室建设”部分指标:
指标3.1.3:按照文件汇编中“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清理“全国示范中医医院”等称号的通知”要求进行检查。
指标3.2: 检查时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的临床科室中抽取2个临床科室,其中从内科系统临床科室和其他科室各抽1个(不含已抽取确定为检查对象的重点专科)和急诊科进行检查,共3个科室。对每个科室分别打分,最后求平均分作为每项指标的实际得分。
对3.3.1—3.3.4和3.4项进行检查评估时,由专家在临床科室中随机抽取2个科室,其中从内科系统临床科室和其他科室各抽1个(不含已抽取确定为检查对象的重点专科)进行检查。对每个科室分别打分,最后求平均分作为每项指标的实际得分。对3.3.5进行检查时,由专家在全院手术病历中随机抽查。
指标3.3和3.4:如果抽查到的科室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未覆盖到的科室,检查诊疗方案时可以按照医院自己制定的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进行检查,但必须符合国家中医药局对诊疗方案制定的要求和思路。(重点专科部分下同)
指标3.5.6:电子病历检查时,如是计算机打印的文档,不算是电子病历。
指标3.8:中医诊疗设备种类按文件中的大类计算。
指标3.9.1:中医诊疗技术项目,不按照服务价格收费项目计算,按照文件汇编中的技术目录进行检查。
指标3.9.3: 进行检查评估时,由医院提供开设病房的临床科室名单和设立病区中医综合治疗室的科室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从设立病区中医综合治疗室的科室中随机抽取3个科室实地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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