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疾 病分 类已成为用于疾病、损伤和死亡原因统计分类的工具,采用统一的疾病分类和代码是医疗质
量控制和医院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医疗卫生单位病案管理、卫生统计士作、提高医疗质量和教学水
平、开展科学研究所必不可少;也是每个国家福利、行政、人口、医疗、保健诸方面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
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每个国家的医疗管理水平。我国政府已于1981年决定在全国卫生部门统一使用
《国际疾病分类》QCD-9 )。但中医学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理论体系和辨证论治
规律,不能沿用《国际疾病分类》。所以迫切需要尽快建立一个统一的、科学的、实用的、符合中医学术理
论体系的中医疾病分类和代码体系,以满足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卫生统计、病案管理、出版和国内外学
术交流的需要,以利提高中医医疗质量,促进学术发展,加强与国际医学的交流、接轨,使中医学以全新
的面貌走向世界。
中医 疾 病 的分类最早见于战国时代的《黄帝内经》,迄今已有二千多年的历史随着中医学术的发
展,中医对疾病的认识和分类逐渐深化,但由于诸方面的原因,长期以来未能形成相对规范的疾病名称
分类体系,以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医学术的发展。
根据 国 家 中医药管理局的指示精神,在医政司和科技司的直接指导下,由全国中医医院信息管理中
心组织专门人员,在大量调查中医学术理论文献和临床病案的基础上,参照《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等
文献,反复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以病、证并列的方式,给予分类、编码并经全国有关专家、教授进行论
证,提出修改意见,通过全国部分中医医院临床验证,制定本标准。
鉴于 疾 病 分类工作技术性强,中医学术理论渊博、经验丰富,需要我们坚持不懈地继续进行探索,不
断充实、完善。
本 标准 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 准 由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 准 起 草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中医医院信息管理中心。
本标 准 主 要起草人:陈佑邦、潘筱秦、金棣生、章如虹、毛树松、张奇、杨勤建、邵企红、段孝著、文建
华、沈绍武。
本标 准 委 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中医医院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
GB/T 15657--1995
Classification and cod
of t ra d it io n al
es of diseases and ZHENG
Chinese m edicine
1 范围
本标 准 规 定了中医病证的分类与代码。
本标 准 适 用于中医医疗、卫生统计、中医病案管理、科研、教学、出版及国内外学术交流
2 引用标准
下列 标 准 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ZY /T 0 01.1^001.9-94 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
3 术语、符号
3.1 术语
3.1.1 中医病证分类
中医 病 证 分类是将中医的各种病、证按照某些既定的原则归入类目及系统的方法。
3.2 符号
3.2.1 圆括号“( )”
圆括 号 中 的词与圆括号前的词属于同一属性类别,采用同一属性类别代码。
3.2.2 破折号“— ”
破 折 号后 的内容是对破折号前面内容的进一步解释。
4 编制原则
4. 1 中医病证分类
中医 的 临 床诊断要求在明确病名诊断后还需确定其证候,以指导临床治疗。因此,中医的病、证是中
医诊疗不可分割的二个重要组成部分。据此,本标准规定对病名和证候分别予以分类。
4.,.1 病名分类原则
本标 准 规 定病名的分类以该病所属的临床科别和专科系统进行类目和分类目分类。
4.1.1.1 科别类目
本标 准 规 定病名的科属类别为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骨伤科,共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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