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 阳 市 沈 北 新 区 政 府 采 购 询 价 公 告
项目名称:医疗设备
公告编号:XC(X)2013-0034
集中采购机构: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府采购中心
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受沈北新区虎石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委托,对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府采购项目---"医疗设备"进行询价采购,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做出对采购单位最为有利的报价文件,并将该文件(一式三份)密封好于2013年05月22日 10点00分之前报送至沈阳市沈北区政府采购中心。
一、货物需求情况
1. 医疗设备若干(具体内容见技术规格及要求)。
2. 供货时间:如无特殊要求,请供应商注明合同签订后的最短供货时间。
3. 供货地点: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4. 项目分包:本项目可按01、02至05序号分包进行报价,可兼投兼中。
5. 现场踏勘:无。
二、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 国内工商登记注册并已按规定时间通过年检,具有本次采购项目的生产或经营范围,有能力提供本次采购项目及所要求的服务。
三、报价限额及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成交服务费
1. 报价限额: 元整(¥ .00)。超过项目报价限额的投标报价文件为无效投标报价文件。
2.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成交服务费。
四、合同签订及供货:
1.中标供应商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不得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合同格式请到网盘下载。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正品,非盗版或仿造、非积压性质的产品。
2.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签订的地址、货物品种、数量和时间等,按时送货上门,并根据使用单位的要求安装到位,调试合格。送货、安装(施工)、调试、税金等费用应包含在报价中。
五、验收:
采购单位在供应商送货、安装、调试后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在《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付款:
在供应商根据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经验收合格并将发票和经采购单位签字盖章的《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提交给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向中标商支付合同价款。
七、售后服务及培训:
售后服务及培训服务承诺请一并附报。供应商必须保证所提供的配置能正常使用和兼容,如缺配件、不兼容、不能正常使用或有其他问题,供应商需在不降低档次的前提下无偿提供配件或更换配置。供应商如发现采购需求表的配置有无法使用和不兼容等问题,需在报价文件中予以说明。
八、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内容及格式:
1. 报价函;
2. 报价一览表;
3. 报价明细及偏离情况一览表;
4. 售后服务及培训承诺;
5. 营业执照副本内页复印件(已年检,能够清晰反映年检情况与经营范围,同时加盖公章);
6. 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7. 即日起六个月内任意一期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9. 实行许可证制的需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属强制认证的需提供强制认证证书;产品实行生产注册制度的需提产品注册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涉及医疗器械类采购的,必须出具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供应商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投标人为经营企业的还需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及设备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相关授权证明;所投医疗器械需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
10. 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与本次采购相关的资质证书、证明或授权文件;技术文件(文字资料、彩页、数据、图纸、说明书、检验报告等)。
说明:
1. 以上1-8项及特别要求的材料必须有且应符合要求。报价文件格式请到网盘下载。
2. 以上文件必须合法、真实、有效。对于给定格式的,按照给定的格式进行填报;没有给定格式的,可以自行设计,但应清楚有条理。
3. 所有要求出具的复印件均要清晰可辨且加盖公章,原件备查,否则造成后果自负。
4. 供应商在装订报价文件时,应按照以上内容的顺序进行装订,自编目录。
5. 不具有独立运作并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的分公司没有企业法人授权的报价文件无效。
九、关于报价:
1. 报价有效期:从报价截止之日算起九十(90)天内报价有效,在此期间内不得更改。
2. 当本公告内容与具体采购要求不一致时,以具体采购要求为准。
3.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技术指标要与技术规范一一对应,包括具体的技术指标差异度;如有差异,应在报价文件中使用明显的标记加以强调。
4. 如果本项目所询产品已停产或已断货,则可报其升级产品或性能、规格相近产品,且必须在"报价明细表"中详细列示具体差别。
5. 如项目要求执行相关通用技术、标准等需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或证明材料,如暂时不能提供,采购单位有权在货物验收时随机抽取送检,确认检测结果达到采购文件要求的标准,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十、评审原则
1.按采购法规定,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与。如果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取有效投标内报价最低的进行计算。
3. 投标文件中报价金额前后或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报价一览表中的大写合计金额为准。
4.评审中出现特殊情况,评审小组有权酌情处理。
十一、其他说明
1. 如果供应商认为本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技术规格中存在倾向性或排斥性的内容的,可以在报价截止时间一天之前向本采购项目联系人反映。
2. 参与本项目报价的供应商将被视为接受本询价书及附件(包括给定格式)的全部条款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该项目的成交结果将在本网站的中标信息中公布。
3.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凡与本次采购项目有关的事宜请按下述地址联系
联系地址:沈阳辉山农业高新区明珠路1号。(蒲河新城管委会西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
邮政编码:110164
传真:024-89861039
联系电话:024-89613001
联 系 人:王丽娜
沈北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024-89865374
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府采购中心
2013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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