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病历是医院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记录资料的总和,是医院医疗质量和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病历作为医院珍贵资料,为临床、教学、科研等工作提供依据并具有法律效力。各级医院必须高度重视病历书写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1983年6月,我区首次制订了《病历书写规范》(第一版)。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广西卫生厅组织专家,编写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手册》(第二版),对促进我区医疗机构病历书写与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对提高医疗护理质量,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卫生部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以来,针对新形势下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与管理作出了系列的规定,尤其是为适应卫生部教、育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卫科教[2008]45号)的要求,为此,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在吸取《病历书写规范手册》第二版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规定》(第三版)。 编写过程中,除保留原有的科学性、完整性外,为更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增加了部分科别表格式病历书写规范要求;同时还增加了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监管要素,如病例分型与管理的相关要求、知情同意书示范、附录中加入了三级医师查房规范与考评方法、病例环节质量评价方法、终末住院病历检查评分表、病案管理要求等。进一步体现了科学性、实践性、可操作性原则和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服务理念。
《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规定》(第三版)的修订,得到了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江滨医院、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北海市人民医院等单位的大力支持,这些单位的许多专家为之付出了辛勤劳动。在此,我们谨致以诚挚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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