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程序
一、 报告程序
1、 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2、 科室负责人接到医护人员报告后,应立即到现场组织处理,并向医务科(护理部)报告。
3、 医务科(护理部)接到报告后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报告院长,并将调查结果向患者通报、解释。
4、 发生医疗事故的或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区卫生局报告。
二、 处理程序
1、 首先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的损害。
2、 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病历的客观部分,病历的主观部分和引起不良后果的药物、血液等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启封),封存的物品由医疗机构保存。
3、 不能确定死因或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告诉家属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有条件可延至7天,保存谈话和签名纪录。
4、 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告诉家属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程序,和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5、 如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区卫生局书面报告,包括事件经过、当事人情况和协商解决结果(含协议书)。协议书包含下列内容:关于××事件,医院一次性补偿患者及其家属金额××;患者及其家属(含所有利害关系人)保证今后不再就此事件所引起的后果提出投诉、诉讼等。
6、 如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告诉患者及家属填写《申请解决医疗事故争议表》,向区卫生局提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
7、 如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告诉患者及家属向区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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