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管理制度
为防范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制度
1.各科室均应设置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登记本,科主任或护士长对所发生的医疗过失行为及时登记并做好记录。每季度讨论一次,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2.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纠纷,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3.科室负责人接到卫生技术人员报告后,应立即向医务科(护理部)报告。
4.医务科(护理部)接到报告后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上报院长。
5.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或3人以上患者人身损害的,医院应当在12小时内向区卫生局报告。
6.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或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院立即向区卫生局报告。
7.对医疗过失行为不作登记或隐瞒包庇不报者,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还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并视其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