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1、 认真贯彻、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和防护监测机构开展监督、监测工作。
2、 建立健全放射防护责任制和放射防护规章制度。设置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组织,设有专(兼)职防护管理人员,并有效的开展工作;每半年至少对放射源、放射装置及放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安全防护检查并作好登记。
3、 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经健康检查,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规知识培训,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4、 加强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监督管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射线技术的应用与发展。
5、 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设置防护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入口处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工作信号;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和检查;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6、 射线装置不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其贮存场所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露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
7、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对X光机进行稳定性检测和校正,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修养,并接受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状态检测。
8、 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诊断、治疗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应当进行屏蔽防护;对孕妇和幼儿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事先告知对健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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