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居民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第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和范围是本地区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在城镇就学的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乡镇所在地学校的学生只能在新型农村合作与居民医疗保险中选择一种)、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少年儿童:指参保登记缴费时0至18周岁的城镇居民。
低保对象:指县(市、特区)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
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指经县、市、(特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城镇居民。
60周岁以上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指民政部门认定的无退休费,无法定赡养人或虽有赡养人但无力承担赡养义务。
“三无”人员:指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
第二条 对暂无缴费能力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今后具备缴费能力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对无本地户籍的外来常驻人口、失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第四条 促进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按规定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 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
第五条 居民持户口薄(无本地户籍的外地常住人口凭公安局确认的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1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乡(镇)办事外(社区、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手续。家庭成员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劳动保障所办理变更手续。乡(镇)办事处(社区、街道)劳动保障所应及时将参保人的信息资料上报县(市、特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已办理参保登记,次年无变更的不再登记、年检,直接到所属经办机构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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