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数据集元数据 1
4 数据元目录 1
4.1 数据元属性 1
4.1.1 公用属性 1
4.1.2 其他属性 2
4.1.2.1 手术同意书子集的其他属性 3
4.1.2.2 特殊检查及治疗同意书子集的其他属性 10
4.1.2.3 特殊药品及材料使用同意书子集的其他属性 18
4.1.2.4 输血同意书子集的其他属性 24
4.1.2.5 病危(重)通知书子集的其他属性 30
4.1.2.6 麻醉同意书子集的其他属性 37
4.2 数据元值域代码表 45
5 数据元索引 47
前 言
《知情告知信息数据集》是我国电子病历基本数据集标准的组成部分之一。本标准旨在为医疗服务活动中知情告知信息提供一套术语规范、定义明确、语义语境无歧义的基本数据集标准,以规范出知情告知基本记录内容,实现知情告知信息在收集、存储、发布、交换等应用中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保证知情告知信息的有效交换、统计和共享。
本标准以医疗服务活动中各种知情告知单为对象,以数据元为标识单元,按照摘要式目录格式编制。数据集包括手术同意书子集、特殊检查及治疗同意书子集、特殊药品及材料使用同意书子集、输血同意书子集、病危(重)通知书子集、麻醉同意书子集,其中手术同意书子集包含83个数据元,特殊检查及治疗同意书子集包含83个数据元,特殊药品及材料使用同意书子集包含62个数据元,输血同意书子集包含69个数据元,病危(重)通知书子集包含76个数据元,麻醉同意书子集包含77个数据元。共包含数据元450个,7个数据元值域代码表。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信息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
知情告知信息数据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知情告知信息数据集的内容范围、分类编码和数据元及其值域代码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是,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电子病历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试行)
3 数据集元数据
本数据集的元数据属性描述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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