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健康卡配套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_之一_居民健康卡生命周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健康卡(以下简称居民健康卡)生产、发行、使用、回收等全生命周期过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该过程中居民健康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卡管理机构)、发卡机构、生产企业和持卡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居民健康卡,是指遵从《居民健康卡技术规范》、《居民健康卡用户卡命令集V1.0》等国内外有关规范,用于医疗保健领域、计算机可识别的CPU卡;居民健康卡的发放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居民和其他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受医疗卫生健康服务的人员。居民健康卡采用电子实名制,一人一卡。
第四条 居民健康卡生命周期包括四个阶段:
(一)芯片和卡片生产阶段。包含卡片芯片设计、卡片操作系统设计与加载、卡体生产和将芯片模块镶嵌于卡体中。
(二)应用准备阶段。规划卡片上应用程序,初始化应用的个人化数据。
(三)卡片使用阶段。居民使用卡片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接受预防、医疗、保健、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并可对卡执行挂失、解挂、解锁、补换等操作。
(四)终止卡片使用阶段。锁定卡片所有应用程序,从而终止卡片使用。
第五条 居民健康卡采用准入及备案管理制度。芯片设计商、卡片操作系统(COS)开发商、卡片制造商等均应按照相应准入及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获得入围资格。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制订居民健康卡标准规范和管理办法,以及居民健康卡发行和应用的授权管理:
(一) 卫生部居民健康卡注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注册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工作;负责审核芯片提供机构、卡片操作系统提供机构、密钥管理系统提供机构、终端提供机构和制卡机构的资质。
(二) 卫生部统一为发行居民健康卡的省份分配居民健康卡发行机构标识号。
(三) 卫生部建立居民健康卡密钥管理系统,制订密钥管理制度,负责生成和管理全国的一级根密钥,并按照统一规则生成二级根密钥,分发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四) 居民健康卡基础数据的具体采集和维护办法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七条 发行省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省(区、市)居民健康卡的发行和应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 从获得入围资格的备选目录中选定芯片提供机构、卡片操作系统提供机构、密钥管理系统提供机构、终端提供机构和制卡机构,并报卫生部备案。
(二) 统一组织居民健康卡制作,可以根据本省(区、市)实际情况,授权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报卫生部备案。
(三) 建立本级居民健康卡密钥管理系统,制订密钥管理制度,负责管理使用二级根密钥,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统一规则生成三级根密钥或者卡片密钥。
(四) 组织实施居民健康卡基础数据的采集与维护工作。
(五) 组织制定本地区居民健康卡发行和应用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建设支持居民健康卡发行和应用的信息化平台,可以根据本省(区、市)实际情况,授权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具体实施,并报卫生部备案。
(六) 组织建设各级居民健康卡管理机构。
第八条 地市级居民健康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地区居民健康卡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 依照所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办法,切实履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各项工作,落实居民健康卡管理职责。
(二) 落实信息化平台的建立并保障其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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