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采购医院信息系统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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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采购医院信息系统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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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采购合同
(包1:医院信息系统)
合同编号:
甲方(用户):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乙方(中标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确定甲方向乙方订购医院信息系统、附带子系统及配套硬件(以下简称医院信息系统),为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特签订本采购合同,共同遵守。具体条款如下:

1、总则
1.1本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合同法,并各自履行应负的全部责任。
1.2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且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2.1中标通知书;
1.2.2.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
1.2.3.乙方中标的投标文件;
1.3甲方保证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乙方到期应付的款项。
1.4乙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和交货期向甲方提供合格的医院信息系统和服务;并提供医院信息系统安装调试、培训和售后技术支持服务,乙方所提供医院信息系统保证满足甲方功能要求,数据准确、速度快捷、运行稳定,保证“医院信息系统”的正常应用。实施范围包括甲方南北院内相关科室。

2、系统产品
甲方向乙方购买“医院信息系统”模块及功能。本合同中涉及的“医院信息系统”详细内容见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以招标书用户需求为主体)。

3、医院信息系统服务

3.1服务内容及费用
3.1.1本条款所界定的服务是指乙方在“医院信息系统”实施过程中提供给甲方的服务,包括“医院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制定、初始化、安装、培训等;系统验收前与系统验收通过后24个月以上的售后服务等。
3.1.2系统服务的所有费用包含在本合同里。

3.2项目管理
合同各方指派代表组成本项目管理小组,管理本项目的实施。合同各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重新指定本方的管理小组的成员,但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重新指定的小组成员涉及到本项目的重要方面,更换方应事先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应及时审查更换方提出的书面建议,双方在合理、善意、维护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讨论更换事宜。
3.3项目期及项目进度
3.3.1“医院信息系统”项目的项目期安排及具体工作细节按双方确认的计划执行,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3.3.2“医院信息系统”项目免费维护期为24个月,从系统整体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3.4“医院信息系统”系统验收
3.4.1验收时间:双方约定,原则上不超过合同签订后6个月。
3.4.2验收人员:双方相关人员。
3.4.3验收标准:“医院信息系统”系统符合合同附件和招标文件的用户需求书。
3.4.4双方约定: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以非正当理由拖延验收,将承担相应责任。

3.5系统售后服务
3.5.1服务时限:“医院信息系统”系统整体验收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乙方免费服务,服务期满后双方可协商签订有偿售后服务条款。
3.5.2服务内容:技术支持和指导,故障排除,“医院信息系统”在不增加子系统的情况下改进与完善。
3.5.3服务方式:7×24小时随时响应。对一般故障在1小时内解决,严重故障在4小时内解决。
3.5.5有偿售后服务:乙方提供终身有偿售后服务。原则上,合同条款不变的情况下,每年的有偿售后服务费用不超过本合同款项的10%。

4、双方责任
4.1甲方责任
4.1.1本合同“医院信息系统”的成交价格是在充分考虑甲方实际情况下的优惠价格,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此价格透露给第三方。
4.1.2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付款,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和系统使用。
4.1.3提供培训场地,组织参加培训的人员按时出席,并配合乙方对操作人员的考核。
4.1.4负责“医院信息系统”运行环境的准备,保证提供的硬件系统和网络环境达到系统运行的基本条件,确保系统在每一工作站点有可连接的网络接口,并保证网络连接的稳定性。
4.1.5指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系统运行所需数据,并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4.1.6负责帮助协调与第三方相关软件连接(可能包括HIS、EMR、LIS、PACS、PIS、EIS、UIS、AIS、EPACS等系统)的接口工作。
4.1.7对于甲方自行修改软件导致的损失及责任由甲方承担。
4.1.8为不影响甲方正常业务,乙方可能需要利用休息时间或者节假日,甲方应积极配合并协调好各部门的关系。

4.2乙方责任
4.2.1提供“医院信息系统”及相应的操作使用手册。
4.2.2保证系统功能与招标书的用户需求、甲、乙方的方案、本合同附件四者合集一致。
4.2.3乙方应保护甲方在使用该系统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
4.2.4保证整体系统运行安全、稳定、高效和数据完整准确。
4.2.5负责甲方系统维护人员及软件骨干操作人员的培训。
4.2.6负责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
4.2.7负责软件系统与医院其它信息管理系统的接口,并保证在收到甲方相关接口需求后于15日内完成相应接口工作。
4.2.8负责软件系统的客户化修改工作,按照《软件系统客户化需求说明书》规定的内容和工期,完成“医院信息系统”范围内的客户化修改。并提交修改后程序的测试报告和使用手册(电子版)。
4.2.9乙方承诺对影响“医院信息系统”系统正常运转的故障响应时间小于1小时。
4.2.10乙方向甲方提供“医院信息系统”系统,并根据甲方业务需要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定制,同时负责该信息系统的升级工作。

5、版权
5.1乙方拥有本合同项下医院信息系统系统版权,甲方拥有本软件系统在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内部及其下属管理的医疗机构的使用权。
5.2甲方应尊重从乙方购置的应用软件的注册版权,遵守国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次转让、租赁乙方具有完整版权的软件,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手段解密该软件。
5.3甲方在遵循法律及上述两项条款框架内使用软件系统时,不受乙方任何其他约束限制。
5.4系统采集之所有数据,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6、 保密原则
项目中所涉及的双方的内部资料、数据和其他商业信息,未经信息拥有方的许可,信息获得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合同之外的目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乙方不得以在软件系统中留有任何可能导致甲方数据泄密的软件“后门”。发生泄密事件,信息拥有方有权追究泄密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7、付款条款
本合同的总价为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付款方式如下:
付款时间如下:硬件全部到货并验收,软件系统完成全部部署并完成功能验收, 医院方收到投标方开具的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医院方向投标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5%;系统通过正式系统验收, 医院方收到投标方开具的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医院方向投标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系统通过正式系统验收满2年, 医院方收到投标方开具的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医院方向投标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余款。

8、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指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或其它双方认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8.2        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影响合同执行时,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尽快将事故通知另一方。在此情况下,乙方仍然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加速合同的实施,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

9、索赔
9.1 如果对医院信息系统的质量问题甲乙双方有异议,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政府部门的检验结果向供乙方提出索赔。
9.2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乙方对甲方因医院信息系统系统质量问题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将甲方的款项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货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医院信息系统系统的偏差情况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乙方和甲方双方商定降低其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医院信息系统系统来更换,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
9.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后,乙方未作书面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甲方将从合同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应依合同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款项,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每拖延一天,乙方可向甲方加收本合同总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
10.2乙方应按时提供医院信息系统,除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外,如果因为乙方原因未能按时提供软件系统或安装调试验收,每拖延1天,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1%的作为违约金。
10.3乙方交付的医院信息系统系统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退还所有款项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10.4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软件系统的,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11、合同终止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协议规定,并在收到对方违约通知书后在10天后仍未能未作出书面答复,另一方可立即终止本合同。

12、法律诉讼
签约双方在履约中发生争执和分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由广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期间,双方应继续执行协议其余部分。

13、生效
本合同正本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3份,乙方执3份。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协议签署日期以较迟签注的日期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本项目的招投标文件与本合同同时执行,二者如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存在。

甲方: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乙方:
地址:广州沿江西路107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采购合同
(包2:临床数据追踪系统)
合同编号:
甲方(用户):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乙方(中标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确定甲方向乙方订购临床数据追踪系统、附带子系统及配套硬件(以下简称临床数据追踪系统),为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特签订本采购合同,共同遵守。具体条款如下:

1、总则
1.1本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合同法,并各自履行应负的全部责任。
1.2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且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2.1中标通知书;
1.2.2.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
1.2.3.乙方中标的投标文件;
1.3甲方保证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乙方到期应付的款项。
1.4乙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和交货期向甲方提供合格的临床数据追踪系统和服务;并提供临床数据追踪系统安装调试、培训和售后技术支持服务,乙方所提供临床数据追踪系统保证满足甲方功能要求,数据准确、速度快捷、运行稳定,保证“临床数据追踪系统”的正常应用。实施范围包括甲方南北院内相关科室。

2、系统产品
甲方向乙方购买“临床数据追踪系统”模块及功能。本合同中涉及的“临床数据追踪系统”详细内容见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以招标书用户需求为主体)。

3、临床数据追踪系统服务

3.1服务内容及费用
3.1.1本条款所界定的服务是指乙方在“临床数据追踪系统”实施过程中提供给甲方的服务,包括“临床数据追踪系统”实施方案的制定、初始化、安装、培训等;系统验收前与系统验收通过后24个月以上的售后服务等。
3.1.2系统服务的所有费用包含在本合同里。

3.2项目管理
合同各方指派代表组成本项目管理小组,管理本项目的实施。合同各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重新指定本方的管理小组的成员,但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重新指定的小组成员涉及到本项目的重要方面,更换方应事先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应及时审查更换方提出的书面建议,双方在合理、善意、维护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讨论更换事宜。
3.3项目期及项目进度
3.3.1“临床数据追踪系统”项目的项目期安排及具体工作细节按双方确认的计划执行,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3.3.2“临床数据追踪系统”项目免费维护期为24个月,从系统整体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3.4“临床数据追踪系统”系统验收
3.4.1验收时间:双方约定,原则上不超过合同签订后3个月。
3.4.2验收人员:双方相关人员。
3.4.3验收标准:“临床数据追踪系统”系统符合合同附件和招标文件的用户需求书。
3.4.4双方约定: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以非正当理由拖延验收,将承担相应责任。

3.5系统售后服务
3.5.1服务时限:“临床数据追踪系统”系统整体验收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乙方免费服务,服务期满后双方可协商签订有偿售后服务条款。
3.5.2服务内容:技术支持和指导,故障排除,“临床数据追踪系统”在不增加子系统的情况下改进与完善。
3.5.3服务方式:7×24小时随时响应。对一般故障在1小时内解决,严重故障在4小时内解决。
3.5.5有偿售后服务:乙方提供终身有偿售后服务。原则上,合同条款不变的情况下,每年的有偿售后服务费用不超过本合同款项的10%。

4、双方责任
4.1甲方责任
4.1.1本合同“临床数据追踪系统”的成交价格是在充分考虑甲方实际情况下的优惠价格,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此价格透露给第三方。
4.1.2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付款,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和系统使用。
4.1.3提供培训场地,组织参加培训的人员按时出席,并配合乙方对操作人员的考核。
4.1.4负责“临床数据追踪系统”运行环境的准备,保证提供的硬件系统和网络环境达到系统运行的基本条件,确保系统在每一工作站点有可连接的网络接口,并保证网络连接的稳定性。
4.1.5指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系统运行所需数据,并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4.1.6负责帮助协调与第三方相关软件连接(可能包括HIS、EMR、LIS、PACS、PIS、EIS、UIS、AIS、EPACS等系统)的接口工作。
4.1.7对于甲方自行修改软件导致的损失及责任由甲方承担。
4.1.8为不影响甲方正常业务,乙方可能需要利用休息时间或者节假日,甲方应积极配合并协调好各部门的关系。

4.2乙方责任
4.2.1提供“临床数据追踪系统”及相应的操作使用手册。
4.2.2保证系统功能与招标书的用户需求、甲、乙方的方案、本合同附件四者合集一致。
4.2.3乙方应保护甲方在使用该系统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
4.2.4保证整体系统运行安全、稳定、高效和数据完整准确。
4.2.5负责甲方系统维护人员及软件骨干操作人员的培训。
4.2.6负责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
4.2.7负责软件系统与医院其它信息管理系统的接口,并保证在收到甲方相关接口需求后于15日内完成相应接口工作。
4.2.8负责软件系统的客户化修改工作,按照《软件系统客户化需求说明书》规定的内容和工期,完成“临床数据追踪系统”范围内的客户化修改。并提交修改后程序的测试报告和使用手册(电子版)。
4.2.9乙方承诺对影响“临床数据追踪系统”系统正常运转的故障响应时间小于1小时。
4.2.10乙方向甲方提供“临床数据追踪系统”系统,并根据甲方业务需要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定制,同时负责该信息系统的升级工作。

5、版权
5.1乙方拥有本合同项下临床数据追踪系统系统版权,甲方拥有本软件系统在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内部及其下属管理的医疗机构的使用权。
5.2甲方应尊重从乙方购置的应用软件的注册版权,遵守国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次转让、租赁乙方具有完整版权的软件,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手段解密该软件。
5.3甲方在遵循法律及上述两项条款框架内使用软件系统时,不受乙方任何其他约束限制。
5.4系统采集之所有数据,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6、 保密原则
项目中所涉及的双方的内部资料、数据和其他商业信息,未经信息拥有方的许可,信息获得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合同之外的目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乙方不得以在软件系统中留有任何可能导致甲方数据泄密的软件“后门”。发生泄密事件,信息拥有方有权追究泄密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7、付款条款
本合同的总价为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付款方式如下:
付款时间如下:硬件全部到货并验收,软件系统完成全部部署并完成功能验收, 医院方收到投标方开具的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医院方向投标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5%;系统通过正式系统验收, 医院方收到投标方开具的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医院方向投标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系统通过正式系统验收满2年, 医院方收到投标方开具的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医院方向投标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余款。

8、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指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或其它双方认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8.2        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影响合同执行时,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尽快将事故通知另一方。在此情况下,乙方仍然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加速合同的实施,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

9、索赔
9.1 如果对临床数据追踪系统的质量问题甲乙双方有异议,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政府部门的检验结果向供乙方提出索赔。
9.2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乙方对甲方因临床数据追踪系统系统质量问题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将甲方的款项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货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临床数据追踪系统系统的偏差情况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乙方和甲方双方商定降低其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临床数据追踪系统系统来更换,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
9.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后,乙方未作书面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甲方将从合同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应依合同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款项,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每拖延一天,乙方可向甲方加收本合同总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
10.2乙方应按时提供临床数据追踪系统,除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外,如果因为乙方原因未能按时提供软件系统或安装调试验收,每拖延1天,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1%的作为违约金。
10.3乙方交付的临床数据追踪系统系统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退还所有款项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10.4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软件系统的,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11、合同终止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协议规定,并在收到对方违约通知书后在10天后仍未能未作出书面答复,另一方可立即终止本合同。

12、法律诉讼
签约双方在履约中发生争执和分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由广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期间,双方应继续执行协议其余部分。

13、生效
本合同正本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3份,乙方执3份。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协议签署日期以较迟签注的日期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本项目的招投标文件与本合同同时执行,二者如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存在。

甲方: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乙方:
地址:广州沿江西路107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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