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医院全院医学影像存储与传输系统(PACS)建设项目 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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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医院全院医学影像存储与传输系统(PACS)建设项目 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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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综合评分办法
第四章 技术要求
第五章 合同条款
第六章 资格审查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河北中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河北省人民医院的委托,对河北省人民医院全院医学影像存储与传输系统(PACS)建设项目进行招标,经审查已具备发包条件,现发布公开招标公告。
1、工程概况:本招标项目将以项目总集成方式,实现在河北省人民医院全院范围内实现医学影像信息资料的电子化存储和传输。其中在医学影像中心、核医学科、放射治疗室、伽玛刀治疗室、体检中心的放射室等对医学影像信息资料进行后处理诊断职能的科室和部门实现诊断级医学影像数据处理及调阅功能;在功能科B超室、内镜诊疗科、病理科、DSA室、体检中心B超等检查室、口腔科门诊放射室等科室和部门实现诊断报告工作站相关功能;在全院临床科室(含门诊诊室)实现浏览级医学影像资料信息的调阅功能检查申请、图文报告和HIS系统及电子病历信息系统进行深度融合,实现患者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存储。
2、资金来源:自筹
3、招标范围:全院医学影像存储与传输系统软件的购置、安装;该软件系统所需相应硬件设备的购置和系统集成;本项目同相关软件信息系统的融合。
4、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5、承包方式: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
6、工期要求:必须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完成初验,初验后试运行三个月进行终验。
7、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及标准
8、报名条件:投标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8.1投标单位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成立两年(或以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投标单位如属同一个集团或系统的公司,只能以总公司名义投标;
8.2投标单位要求有2008年以来的在三级甲等医院实施全医院PACS系统的成功案例。
8.3投标单位需有本项目中PACS/RIS软件的《SFDA认证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和与之相关的其它产品资质,投标单位针对本项目所投标的硬件需有原厂提供的授权书, 中标单位最终必须提供原厂供货证明。
8.4投标单位在开标时,必须提供经工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发或集成资质证书原件,提供类似业绩合同和验收报告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参加投标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8.5投标单位须有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三级以上(含三级)集成资质或信息系统开发的相关资质。
8.6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9、报名须知:满足报名条件的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到河北中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409房间报名。
10、公告时间:2011年 3月25日至2011年3月31日
11、报名时间:2011年3月25 日至2011年3月31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均受理。
    12、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1年3月25日至2011年3月31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均受理,招标文件售价为500元/本,售后不退。

招标单位:河北省人民医院(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单位地址: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48号
联系人:李立杰           电话:0311-85988909


代理单位:河北中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招标代理单位地址:石家庄市靶场街29号
联系人:刘建叶        电话:0311-83662021
                      传真:0311-87283048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2.1.1        招标人        河北省人民医院
2.1.2        项目名称        河北省人民医院全院医学影像存储与传输系统(PACS)建设项目
2.1.3        交付日期        中标人自签订合同后30天内完成硬件的安装、测试、培训、验收等工作;自签订合同后100天内完成软件系统的安装、培训和初验等全部工作。初验合格后试运行3个月进行终验。
2.4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2.6.1        合格的投标人        见第一章第8条
2.6.2        联合体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2.9.3        招标文件的澄清        所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应于购买招标文件后5日内书面提交招标代理单位
2.14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包括:本项目的所有费用(包含国家规定的所有税费)
本项目采用一次固定总价的报价方式。
2.17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额:人民币50000元。
投标保证金形式:电汇或现金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内保持有效
2011年4月20日17:00(北京时间,以到账时间为准)前交到河北中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18.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60天。
2.20.1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2.22.1        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11年 4 月 22 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2.22.1        递交投标文件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河北中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24        开标        开标时间:2011年 4 月 22 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河北中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28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2.29        招标范围        A部分:全院医学影像存储与传输系统(PACS)软件采购及项目实施
B部分:全院医学影像存储与传输系统(PACS)所需硬件设备采购、安装及系统集成
本次招标共A、B二个部分
二、投标人须知
2.1  招标人及项目名称
2.1.1        招标人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2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3        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项目的确定和资金来源
招标人的本次招标项目已经批准,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经落实。
2.3  招标的组织形式
本次招标由招标人委托河北中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2.4  招标方式
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5  资格审查
2.5.1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2.5.2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6  合格的投标人
2.6.1见第一章第8条
2.6.2 联合体:本项目允许联合体形式投标。
2.6.3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6.4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2.6.5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7  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参与准备和参与投标有关的费用。
2.8  招标文件的组成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综合评分办法
第四章 技术要求
第五章 合同条款
第六章 资格审查
2.9  招标文件的澄清
2.9.1        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必要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形式答复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所有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均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9.2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收到该澄清。
2.9.3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投标人前附表中规定。
2.10  招标文件的修改
2.10.1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招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2.10.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在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收到修改文件。
2.11  投标文件的编写
2.11.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编写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凡属于非实质性响应或投标文件产生重大偏差均会造成废标。凡属于细微偏差的将会由评标委员会做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审。
2.11.2        投标人必须对招标文件中“需求及技术要求”中的内容进行点对点应答。一般写明“满足”或“不满足”,需要说明的特殊部分,另注明在附件中解释。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11.3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译成中文,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2.12  投标文件的构成
2.12.1  投标函
2.12.2  投标总报价表
2.12.3  A部分报价明细表
2.12.4  B部分投标报价明细表
2.12.5  B部分设备技术参数及配置一览表
2.12.6  B部分设备质保期内附件、备件等报价表
2.12.7  B部分设备质保期满后5年内附件、备件报价表
2.12.8  A部分软件技术规格偏离表
2.12.9  B部分设备技术偏差表
2.12.10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12.1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12.12  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如有)
2.12.13项目组成员名单
2.12.14 拟在本合同工程任职的主要人员简历表
2.12.15 提供A部分软件详细技术方案
2.13  关于优惠条件  
投标人只允许提出关于服务或备品备件的服务,不得对其报价提出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优惠条件。
2.14  投标报价
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及相应伴随服务总价(包括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本次招标工作要求,每个部分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投标人投标的所有软件必须为最新正版软件;有侵权争议的经调查核实后、提供非正版软件者为无效投标,已中标者取消中标资格,已供货者全部退货,并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投标人在填写投标报价的同时应该考虑到投标时所报价的产品所涉及专利或专有技术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所有涉及专利或专有技术而产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且此费用视为包含在投标总价或投标综合单价内,招标人不再单独支付。
如在招标或履约阶段发生的由于专利权或侵权而引发的纠纷,应由投标人自行处理,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及对投标活动和工期的影响,从而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或承包人承担,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或发包人不承担一切责任,且不支付相应费用。
投标人应合理报价,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的承受能力或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按废标处理。
2.15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2.15.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或投标函,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15.2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15.3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即
1)        投标人已具备专业的技术服务能力、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
2)        投标人满足第一章中列出的业绩要求;
3)        注册资金在500万人民币(含)以上;
2.16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的文件
2.16.1        投标人应提交(如需)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16.2        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单项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的说明,并提供货物和服务的相关资料证明(如需)。
2.16.3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        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人的技术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2.17  投标保证金
2.17.1        投标人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照招标文件前附表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2.17.2        招标人投标保证金形式及有效期详见须知前附表。
2.17.2.1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可为现金、电汇。汇款汇至:
开户名称:河北中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银行石家庄市机场路谊北支行
帐    号:100561910284
2.17.3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
2.17.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
2.17.5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文件和材料,意图骗取中标的;
3)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的;
4)        招标文件中其他规定条件。
2.18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2.18.1         投标有效期的具体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人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
2.18.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2.19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2.19.1        投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19.2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人签署并盖单位章。
2.19.3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人签字确认。
2.19.4  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需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并且所填内容应与被授权人身份证内容相符,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如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开标时需出示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2.20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0.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单独包封在两个内层封套内,在每份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或“副本”,并将包封好的“正本”和“副本”统一包封在一个外层封套内,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作为密封章。
2.20.2        外层包封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2.20.3        在外层包封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2.20.4        提交投标文件时,招标人应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进行签收。
2.20.5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文件退还给投标人。
2.21 投标文件的提交、送达
2.21.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将投标文件提交至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所述的单位和地址。
2.21.2        招标人按投标须知第2.10的规定修改招标文件后,可以书面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推迟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时间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2.21.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2.22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22.1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书面要求并进行修改或撤回。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和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22.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书面要求和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应按本须知第2.21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在外层包封标明“修改”字样)。
2.23  开标
2.23.1         招标人将于投标须知资料表所列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同一个时间。
2.23.2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邀请所有的投标人或其代表出席。投标人授权代表将对投标文件密封性进行检查。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书面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2.23.3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无效的情况将不予开封:
1)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
2)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3)        国家及部委法律法规中有关无效投标的其他情况。
2.23.4        开标时,招标人当众宣布参加本次招标的投标人个数及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宣读有效投标的“投标函”中的内容,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交付期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2.23.5        开标内容填写在“开标记录表”中,由记录人、投标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2.24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
2.24.1         评标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2.24.2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2.25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2.2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作为评标报告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25.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5.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2.26  投标文件的评审
2.26.1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26.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与投标人进行澄清更正;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26.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等的微细偏差,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微细偏差做出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审,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2.26.4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性条文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招标文件中着重标明的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重大偏离,将导致废标。
2.26.5        开标之后,投标人不得要求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评标委员会视为废标:
1)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2)        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3)        资格证明文件不真实的;
4)        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单位章;
5)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6)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要求的要求;
7)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8)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26.6        评标委员会只对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2.27  评标方法
2.27.1        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2.28  关于招标范围
2.28.1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9  相关人员的接触
2.29.1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29.2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29.3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2.30  中标通知书
2.30.1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见附件一)。
2.30.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30.3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31  签订书面合同
2.31.1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中载明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时间地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31.2        招标人在发送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把签订合同的相关事宜同时发送给中标人。
2.31.3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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