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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县级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评估验收的通知
湘卫医发〔2012〕16号
各市州卫生局,各项目单位: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县医院能力建设项目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0〕1074号)、《湖南省实施2010年中央补助地方医改专项资金县级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见湘卫规财发〔2011〕1号文件)的要求,我厅将组织对县级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评估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验收内容
(一)项目系统评估。
软件功能评估:主要评价系统功能与卫生部《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县级综合医院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解决方案》、《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技术解决方案(1.0版)》、《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等规范中相关要求的符合度。
数据标准化评估:主要通过对数据标准测试,评价系统中的数据内容、结构及代码与国家颁布的《住院病案首页基本数据集标准(试行)》、《门诊诊疗基本数据集标准(试行)》、《住院诊疗基本数据集标准(试行)》等标准、规范的符合度。
系统运行性能评估:评价系统在整体技术架构与实际运行性能等方面是否达到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二)项目管理评估。项目规划、设计、招投标等方面是否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及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的组织管理、施工管理、运维管理等方面的制度、监管,以及管理、技术人员配备,维护经费安排等;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是否设立专账,专款专用,有明细账目,是否有擅自更改用途、挤占、挪用的现象。
(三)项目使用评估。系统调试情况与试运行情况,根据医院与施工公司提供的调试与试运行报告,了解系统施工、调试与医院业务工作的相容度;人员培训情况,通过对操作人员的测试,了解对操作人员培训的效果与范围是否能达到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项目对医院管理、业务支持等方面将可能产生的效果与预期目标。
二、评估验收申请条件
(一)按照合同要求的所有系统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机房建设等分项工程全部初验合格;
(三)已通过软件调试、测试;                     
(四)软件已置于配置管理之下;
(五)各种技术文档和验收资料完备,符合项目建设与相关要求;
(六)系统建设和数据处理符合信息安全的要求;
(七)各种硬件设备经加电试运行,状态正常;
(八)合同或合同附件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
三、评估验收方法
(一)查看资料。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有关项目管理的规定与要求,对照项目招投标文件要求,检查项目文档资料;按照合同的培训协议,检查相关人员培训的原始资料;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检查项目明细账目;按照医院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检查项目单位制订的相关规章制度与操作规范。
(二)系统测试。专家对系统各个模块进行全面测试、评估。
(三)设备清查。按照设备采购登记的内容,对硬件设备逐一核对。
(四)操作人员测验。随机抽查操作人员3-5名(临床医师、护士为必查对象)进行相关系统操作的考核。
四、评估验收结论
(一)评估验收合格:基本达到合同建设要求,资料完整,基本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达到建设方案预期目的,系统运行安全可靠、项目管理符合要求,评分达到80分(含80分)以上。
(二)整改后再评估验收:资料不完整,合同目标任务未完成,或相关规范、标准符合度不足60%,或项目管理有缺陷,或系统运行有故障,评分在60分(含)以上而低于80分,责成整改后,在7月31日前再予评估验收。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评估验收为不合格:
1、项目建设不符合国家、卫生部、省卫生厅的规范、标准要求,或未达到合同预定的要求;
2、项目的内容、目标或技术路线等明显不符合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内容与要求;
3、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尚未解决和做出说明,或项目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发现明显问题的;
4、没有对系统或硬件设备进行试运行,或者试运行不合格的;
5、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6、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发现明显问题的;
7、评分低于60分的。
五、评估验收安排
(一)市州初评(3月中下旬)。各项目单位须在3月15日前向各市州卫生局提出初评申请,市州卫生局邀请省卫生厅确定的对口帮扶的三级医院组成初评专家组,对设备配置、功能实现和项目文档等内容进行审核,并进行系统功能的测试,在3月30日前向省卫生厅医政处提交《初评测试报告》,初评合格的单位,同时向省卫生厅提交评估验收申请报告与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2),不合格单位由市州卫生局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卫生厅医政处。
(二)省卫生厅终评(4月上中旬)。经对各市州卫生局提交的《初评测试报告》进行审核,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公布符合终评条件的项目单位名单,省卫生厅委派终评考核专家组,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每个市州按照1:2的比例,随机抽取终评单位,如有一个单位考评不合格,该市州所有项目单位则全部进行终评。
(三)随机抽查(4月下旬起)。省卫生厅将随时对项目单位运行系统进行随机抽查,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须重新评估验收: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系统运行中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影响医院正常工作;项目单位在运行中发现系统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经与施工单位协调,请求重新评估验收;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须对系统再次评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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