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
(征求意见稿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电子病历在医疗工作中的潜在作用,引导和规范电子病历系统的研发和有效应用,结合医院医疗工作实际和电子病历的应用现状及发展趋势,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电子病历是指医院内部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以电子化方式采集、存储和使用的有关患者个人的医疗记录总和。实现电子病历,需要一套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支撑。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院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和访问,并围绕提高医疗工作效率,改进医疗质量、降低医疗差错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一套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
条 根据上述电子病历系统的定义,医院内部一切与患者医疗相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都属于电子病历系统的组成部分,其中既包括应用于门诊、病房的临床信息系统,也包括检验、放射、心电等各类医技科室的辅助检查信息系统。由于电子病历系统组成内容相当宽泛,考虑到电子病历的主要目标和功能,本规范将范围集中在面向医生、护士使用的临床信息系统功能以及相关的基础系统功能方面,检验信息系统(LIS)、放射影像信息系统(PACS)等辅助科室信息系统的功能不列入规范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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