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

获得积分
资料库会员登录
搜索: [高级搜索]
下载首页 | 资源分类 | 下载排行
您的位置: 首页 > 电子病历 > 电子病历标准
 
分类导航
下载排行
最新资源
河北省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
资源大小:18.59 KB 资源类型:文档
下载积分: 0
更多
-->
下载统计:总下载:0,本月下载:0,本周下载:0,今日下载:0
发表评论 错误报告 加入收藏夹
资源介绍
河北省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的医疗记录资料,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应用字处理软件(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编辑、打印的病历,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
第二章 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第五条 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 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第七条  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九条  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第十条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建立的电子病历的权利和义务。电子病历系统应严格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确认。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鉴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第十一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医疗保险号码、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电子病历系统应设置相应功能,实现同一患者个人信息在病历记录中的自动生成,以保证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不再重复录入,为医疗工作提供方便。
下载地址
 下载地址1
按字母检索

下载须知:
大部份资源无需注册即可下载
需要积分的资源要在会员中心注册会员并用 积分体系中提示的方法赚取积分才能下载。

免责声明:
所有资源只能用于参考学习,不能用于任何商业用途,否则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