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安排,为规范医疗机构
电子病历管理,明确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的功能,更
好地发挥电子病历在医疗工作中的支持作用,促进以电子病历为
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系统功
能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明确医疗机构电子
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的功能,更好地发挥电子病历在医疗工作中的
支持作用,促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
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电子病
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立、使用、
数据保存、共享和管理。
第三条 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
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
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
机信息系统,既包括应用于门(急)诊、病房的临床信息系统,
也包括检查检验、病理、影像、心电、超声等医技科室的信息系
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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