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我院计算机信息发布实行办公室统筹安排,各部门发布,部门负责人审核,信息处监管的原则。各部门在信息发布方面必须恪守如下规定:
第一条 任何人员不得利用医院网站和电子留言板等发布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医院网站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一但在本站发现用户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的: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上述内容的地址、目录, 并保留原始记录,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市公安局网络监支队报告。
第二条 医院的各个科室,如果要在本院医院网上建立网站、论坛与电子留言板等必须按照医院有关规定,进行相关报批手续,经信息中心登记、批准后,才能正式使用与发布信息。同时要做好这些信息发布系统有害信息检测报警技术措施,并及时对发布信息进行信息内容、发布时间、发布IP地址的记录以及记录备份保存60天。
第三条 医院部门负责人、信息管理员、网络管理员按照各自的职能必须定期(每天至少一次)检查自己职责管理范围内链接网站(包括个人主页)、电子留言板等的信息内容,若发现其包含有害信息的应及时取消其链接和取消其用户资格,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及时交上报学校信息中心,情节严重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应立即上报市公安局网络监支队。
第四条 部门负责人应在充分理解国家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及时处理本部门的信息发布审核工作,并做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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