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考核标准(试行)
考核项目 考核指标 标准分 考核内容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指 标
项目组织管理 完善工作方案和制度(11分) 3 建立健全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健全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办法,完善问责制度和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未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办法的扣1分;未建立问责制度扣1分;未建立日常督导检查制度扣1分,扣完为止。
2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督查考评制度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制度 未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扣1分,未建立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制度扣1分
2 加强相关部门协作 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相关部门不合作或合作不好扣1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扣1分
2 开展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工作 开展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工作,坚持农民自愿与积极引导相结合 未开展扣1分,未坚持农民自愿与积极引导相结合扣1 分。
2 无违规违纪情况 经有关部门检查未发现违规违纪现象。 如有发现,扣2分。
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经费保障机制(12分) 4 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政府补助专项资金 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政府补助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到位 未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政府补助资金扣1分,未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扣1分,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扣2 分
4 保证建档管理工作费用 健康档案管理、维护、人员培训、宣传等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到位 健康档案管理、维护、人员培训、宣传等工作经费未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扣2分,未及时足额到位扣2分
4 严格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资金管理 建立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实行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账册清晰,原始凭证真实,资料符合规定。 未建立资金管理制度扣2分;未实行专账管理扣2分;其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分,扣完为止。
项目工作的完成 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15分) 5 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 主要信息包括:居民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管理记录及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等。(随机抽查不少于30分) 本项考核得分=健康档案合格率(填写合格档案份数/抽查档案总份数*100%)*标准值。
5 完成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率 到2009年底,建立健康档案的农业人口数不低于本市农业人口数的5%,到2010年建档率不低于30%,2011年底建档率不低于60%。 本项考核得分=健康档案建档率(建档人数/辖区内常住居民人数*100%)*标准值
5 实施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化管理 安装并使用居民健康电子档案软件,实施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化管理。 本项考核得分=居民健康电子档案建档率(建档人数/辖区内常住居民数*100%)*标准分。
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25分) 5 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档案的管理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档案的管理。 乡镇卫生院无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档案的管理扣3分;村卫生室无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档案的管理扣2分。
5 及时更新居民健康档案 通过多种形式的服务,对辖区居民尤其是0-3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等各类重点人群进行随访和管理,并根据其健康问题和卫生服务需要更新健康档案;重点人群健康信息每年至少更新4次。(随机抽查不少于30分) 没有根据其健康问题和卫生服务需要更新健康档案扣2 分;重点人群健康信息每年更新少1次扣1分,扣完为止。
5 开展由针对性的健康干预工作 充分利用农民健康档案,结合主动上门服务,对重点疾病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干预,干预情况及时在健康档案中记录,记录内容完整、清楚, 没有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干预工作扣5分;干预记录不完整、清楚的扣3分;
5 开展健康随访工作 针对重点人群的健康档案提示的健康问题,责任医生开展免费上门随访服务,随访及时在健康档案中记录,记录内容完整、清楚,每季度1次, 1年4次免费上门服务,户随访率≥90% 没有开展健康随访扣5分;对重点人群每年随访次数小于1次扣1分;随访记录不完整、清楚的扣1分;户随访率每下降1%扣1分,扣完为止。
5 掌握辖区内农村居民的健康动态变化情况 掌握辖区内农村居民的健康动态变化情况(随机抽查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专(兼)职人员各20名进行询问) 有1名不掌握或不熟悉扣1分,扣完为止。
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使用(7分) 7 要有效使用农村居民健康档案 要有效使用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乡、村医务人员根据健康档案提供的动态信息,采取相应的适宜技术和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等服务。健康档案使用率≥90%。 不能有效使用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扣2分;没有开展有针对性地健康教育、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等服务扣3分。健康档案使用率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统计工作(5分) 5 做好信息统计工作 做好健康档案有关数据和相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和分析等信息统计工作。2009年农民健康档案统计基数暂以按照《规范》建立的农民健康档案份数予以统计,并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上报省卫生厅 没有做好健康档案有关数据和相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和分析等信息统计工作扣3分;不能按时上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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