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
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组建一个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从事医疗机构评审的专业性组织——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组),医院专业委员会(组)隶属于同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医疗机构委员会分为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地区)和县(区、市)四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三级特等医院的评审由卫生部组织与领导,同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三级医院的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二级医院评审的组织、领导与实施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一级医院、卫生院的评审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请下级、上级或辖区外的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实施对辖区内特定医疗机构的评审工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对医院实施评审;
2.拟订评审计划,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汇报评审计划执行情况和工作情况;
3.指导下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的工作,开展人员培训活动;
4.组织医疗机构学习评审文件,使其掌握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
5.开展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评审的专业咨询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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