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处方及处方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的监督管理,规范医保处方行为及定点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权力,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等部门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医保处方权是指本院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在我院为医保患者开具医保处方的权力。医保处方是指具有医保处方权的医保医师为医保患者所出具的医疗文书。
第三条 医师与药剂人员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的细则。
第四条 医师应严格按照《四川省医院抗感染药物使用管理规范》和《医保药品目录》有关规定为医保患者用药。
第五条 医师在开具处方中应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医保处方限量规定,办理特殊疾病门诊患者每张处方量不超过15日用量。 在诊疗过程中,不得使用特殊疾病申报目录外的药品或诊疗项目等。
第六条 医师在为医保门诊病人诊治时,必须核对患者的身份证件,如其他人员代办则应按核实代办人员的身份并在病历中记录代办人的姓名,与患者本人的关系。医保处方为成都市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专用病历和处方,医师为患者所写病历时应如实写清患者的病因和病情。
第七条 特殊门诊处方刷卡时,刷卡工作人员应核对医保病历记载情况。特殊门诊处方应单独装订保管,保管期限为两年。
第八条 医师要加强对医保病人的入院宣教和管理,严禁特殊门诊病人升级住院、空挂床位。
第九条 确因病情需要,医师建议使用的药品而医院缺药时,应由医院替患者组织药品,不应开具外配处方。
成都 医院
医疗保险人员工作职责
1、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院医保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计划并及时汇报和进行总结;
2、检查临床各科医保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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