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发布管理规范
为了切实加强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发布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网络效益,特制订本规范如下:
第一条 原则上信息发布只供我院人员方便工作和开展科研使用,不提供商业性服务。
第二条 信息发布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各科室所发布的信息。我院所有人员在医院网络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我院建设及其它不健康的信息时有义务有责任及时上报信息发布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 各科室、部门所要发布的信息须由本科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发布。科室、部门负责人若要移交信息发布权限给指定人员,须经双方同意后,向信息发布安全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审批通过后该科室、部门负责人及指定人员将同时成为该科室或部门的网络信息负责人。网络信息负责人对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条 系统软件严格限制其访问权限,对不同的操作人员、不同的信息等级分设口令。系统管理员口令绝对保密,根据用户需求严格控制、合理分配用户权限。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信息发布管理委员会可提出警告或停止其使用网络,情节严重者,尚不构成犯罪的,提交我院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下列信息: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医院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医院秩序,破坏社会、医院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 盗用他人帐号的;不按我院有关规定擅自转借用户帐号造成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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