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Architectural and design Code
for general hospital)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关于印发《二○○二至二○○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作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多年来医院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积极采纳科研成果,参照有关国际和国内的技术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包括10章和 个附录。主要内容是:规定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的阶段、依据、内容、平面、装修的技术要求,基本技术指标要求;同时对综合医院的给水排水、消防设施、污水、污物处理、电气、智能化系统和医用气体供应配置的原则、数量、技术方案、处理方法做了必要的规定。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黄化门街43号;邮政编码:100009;电话:64076399、64076617;传真64076617;电子邮件:dxy6080@sina.com, dxy6080@sohu.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
参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元国际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同济大学
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肿瘤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第三医院、第四医院
北京市卫生局、海淀区妇产医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按承担的章节排序)
于 冬 王铁林 张行健 辛春华 黄晓家 沈晋明 王 漪 王 健 刘 强
主要参与人:(按姓氏笔画)
马遂、刘大为、刘富凯、任武爱、朱秀安、许钟麟、李包罗、李迟、郭大荣、郭健、胡逸民、赵天卫、赵兰才、倪照鹏 黄云树、梅自力、
目 录
1 总 则
2 术语与略语
2.1 术 语
2.2 略 语
3 医疗工艺设计
3.1 医疗工艺设计内容及要求
3.2 3.2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
3.3 3.3 医疗工艺设计相关专业系统
3.4 3.4 医疗用房基本医疗装备
4 选址与总平面
4.1 选 址
4.2 总平面
5 建筑设计
5.1 一般规定
5.2 门诊用房
5.3 急诊部用房
5.4 传染门诊
5.5 发热门诊
5.6 住院用房
5.7 生殖中心
5.8 手术部
5.9 放射诊断
5.10 核磁共振
5.11 放射治疗
5.12 核医学
5.13 介入治疗
5.14 检验科
5.15 病理科
5.16 超声、电生理与肺功能
5.17 内窥镜室
5.18 理疗科
5.19 血库
5.20 药剂科
5.21 中心(消毒)供应室
5.22 膳食部
5.23 洗衣房
5.24 太平间
5.25 固体废弃物处理
5.26 防火与疏散
6 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
6.1 一般规定
6.2 给水
6.3 排水
6.4 热水
6.5 饮用水
6.6 制药和医疗用水
6.7 消防
6.8 污水、污物
6.9 管材
7 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
7.1 一般规定
7.2 洁净用房的通用要求
7.3 门诊部
7.4 急诊部
7.5 住院部
7.6 洁净手术部
7.7 医疗技术部
7.8 配药中心
7.9 中心供应室
8 电 气
8.1 一般规定
8.2 电 源
8.3 安全保护
8.4 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安装
8.5 应急电源系统
8.6 照明设计
8.7 防雷及接地设计
9 医院智能化系统
9.1 一般规定
9.2 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9.3 紧急广播和公共广播系统
9.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9.5 安全防范系统
9.6 停车场管理系统
9.7 IC卡系统(一卡通)
9.8 综合布线系统
9.9 卫星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
9.10 电话程控交换机
9.11 计算机网络设备
9.12 综合医疗信息管理的软件与硬件
9.13 触摸屏信息查询系统
9.14 医用对讲系统
9.15 视频示教系统
9.16 楼宇管理系统BMS(物业管理系统)
10 医用气体
10.1 一般规定
10.2 气源设备
10.3 气体配管
10.4 各种医用气体的供气压力
10.5 各种医用气体的消耗量
10.6 氧气管与其它管线之间距离
1 总 则
1.0.1 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节能、环保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1.0.3 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的要求,有效保障控制医院感染、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创造以人为本的就医环境。同时应体现医院的特点,结合其专科特长及管理模式,力求达到使用方便、实用美观、安静舒适、内部建筑空间变化灵活并留有可持续发展的可能。
1.0.4 医疗工艺设计是医院设计过程中重要的设计阶段,是医院建筑设计的依据。医疗工艺设计必须明确医院的规模、性质、任务、流程、医疗设备等医疗功能需求。
1.0.5 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术语与略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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