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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我们真的需要电子签名吗?
广东省人民医院信息中心 510080
李少文
摘 要:近年来,国内外医院都大力提倡使用电子病历,但是,对电子病历的使用,国内争论最多的不是其高效、方便、标准,争论不休的是其法律性如何。有极大部分专家学者认为电子病历要采用数字签名技术以保证其真实性和保密性,造成了众多医院对使用电子病历的疑虑,严重影响了电子病历的普及推广。本文就电子病历采用数据签名的合理性、法律性以及可行性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关键词:电子病历;数字签名
近年来,电子病历在医疗行业中的使用迅猛发展。在美国、日本、韩国、马来西亚、英国、澳大利亚、芬兰等国电子病历的使用已经十分普遍,在国内,我国台湾已经广泛使用了电子病历;北京协和医院、上海、广东等多家医院也开展了电子病历的使用,尤其是覆盖全国的军队医院,早在几年前已经在临床使用了电子病历。
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困惑,最主要的是电子病历在法律上的合法性问题。许多专家学者就此作了许多方面的论述,认为有必要使用电子签名。随着我院信息化建设的深入,高度结构化的电子病历已经在我院肿瘤中心进行了运行,对于电子病历的合法性的疑问同样不可避免的提上了议事日程上。就此将我的一些看法与观点提供给各位参考。
1 电子病历的合法性
1.1首先,从目前我们使用的电子病历系统的操作流程来分析:
病人入院书写 病历打印病程首程每日病程打印(续打)观察表打印各种表格打印。。。。。手工签名
总体来说,就是所有的医疗文件最后都有纸张打印,所有打印得到的医疗文件均有手工签名。
因此,我们最终的医疗文件,其标题、内容为电脑打印,手工签名确认。这样的文件是否有法律的举证功能?也就是其合法性如何?
我们从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1.1.1 目前政府部门所有正式公文文件,均为以纸张为载体的打印件、印刷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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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执法部门的法律裁决文件均为打印件;
1.1.3 海关、税务部门的凭证文件也是打印件;
1.1.4 医院内部与对外的公文文件同样是打印件.
1.1.5 多种医疗文件,例如病理报告、放射报告、验单报告、病重通知书、包括手术同意书在内的各种同意书等文件同样是打印件或印刷件。
从中看出,电子病历系统产生的文件与上述的各种文件具有同质性,均是以纸张为载体,内容打印,具有单位或个人的签名。
上述文件在我国所有医院使用了多年,从来没有人对其合法性提出过任何疑问,电子病历与上述文件在本质上是完全一样的,均是以纸张为载体,内容打印,具有单位或个人的签名,毫无疑问,具有法律性。否则,上述的所有文件也就都不合法了。
1.2 内容的合法性
1.2.1 病历的内容与手工书写病历一样,是书写医生对病人情况的真实记录。书写医生在打印好的病历上签名,承诺对所写的内容负责。
1.2.2 每一个使用者(医生)有唯一的帐号与密码;与银行存款、海关报关、税务报税等做法一样。
1.2.3所有的医疗文件是有电子病历系统生成的,系统采用的并非是Word来书写病历,限制了不同病人病历复制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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