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管理制度
文件名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电子文件编码 YYZL-03-001 页码 4-1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医疗事故。但凡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 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分为二级甲等和乙等 医疗事故两类。
1.二级甲等医疗事故的标准为凡造成下列情形者之一:
(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3)痴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1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一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或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0)双手截肢;
(11)双上肢功能全废;
(1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功能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双膝关节 强直);
(14)双足截肢;
(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文件名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电子文件编码 YYZL-03-001 页码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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