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制作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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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

鑑於現行「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發布施行以來,有關時戳規定等部分條文於醫院實作時,常因為符合本辦法之規定,尚須解決網路頻寬及資安維護等技術問題,亦或設備更新須投入大量資金,醫療機構意願有待提升,致行政院衛生署推行電子病歷近三年,於醫院推行率仍屬有限,因此為提升電子病歷於醫療機構之施行率,爰修正本辦法,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        為免部分條文語詞之疑義,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鑑於現行資訊技術,於簽名或蓋章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已足以達到病歷內容不可否認性之要求;執行年月日部分無重複電子簽章之必要,爰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        為便於民眾知悉醫療機構製作及保存電子病歷之實施情形,明定醫療機構實施電子病歷之日期及範圍應揭示於機構內明顯處所。(修正條文第七條)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醫療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醫療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本條未修正。
第二條 醫療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之病歷 (以下簡稱電子病歷) ,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者,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        第二條 醫療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之病歷 (以下簡稱電子病歷) ,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者,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        本條未修正。
第三條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其病歷資訊系統之建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人員操作、維護、 系統變更、稽核管制,有完善之作業程序。
 二、電子病歷存取、增刪、查閱、複製或維護之權限及管控機制,有明確規範。
三、電子病歷存取、增刪、查閱、複製、維護或稽核,其執行人員、時間    及內容,應有紀錄併同電子病歷保存。
 四、電子病歷置有備份。
 五、有效之系統故障回復及緊急應變機制。
 六、足資確保病歷資訊系統之安全防護機制。
 七、保持病歷資訊系統時間正確性之機制。        第三條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其病歷資訊系統之建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人員操作、維護、系統變更、稽核管制,有完善之作業程序。
二、電子病歷存取、增刪、查閱、複製或維護之使用權限及管控機制,有    明確規範。
三、電子病歷存取、增刪、查閱、複製、維護或稽核,其執行人員、時間    及內容,應有紀錄併同電子病歷保存。
四、電子病歷置有備份。
五、有效之系統故障回復及緊急應變機制。
六、足資確保病歷資訊系統之安全防護軟體及硬體。        一、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避免第六款所定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僅限於軟體及硬體過於限縮,爰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避免因病歷資訊系統設定之時間,因修改而影響電子病歷紀錄時間之正確性,爰增訂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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