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攜性電子病歷保護
陳以德1、陳明德2、簡文山3
1高雄醫學大學 醫療資訊管理系 助理教授
2國立中山大學 資訊工程系 博士生
3台北醫學大學 醫務管理學系
摘要:
以往民眾想要取得自己的病歷或檢驗報告時,並不是那麼容易;即使是轉詴r,
各醫院間,病歷的互通,也受限於資訊標準、交換平台及資訊安全等等問題。轉詴r,
沒有這些重要病歷,往往延誤救人的黃金時間。衛生署在96年初陳報行政院「國民健康
資訊建設計畫(NHIP)」於96年4月23日第1288次委員會議通過。自民國96年至100年,
投入23.59億元經費,推動標準、法制、平台、儲存與使用、安全與認證等各項健康資訊
基礎建設。美國自1996年提出的醫療保險責任法案(HIPAA),也在2002~2003年間逐步
強制實施。本文將對可攜性電子病歷標準、平台架構、認證及安全性做一研究與討論。
關鍵詞:可攜性(Portable)、電子病歷(Electronic Medical Record)、HL7、國民健康資訊建
設計畫(National Health Informatics Project, NHIP)、醫療保險責任法案(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s;HIPAA)、醫療資訊安全(Health Information Security)
一、電子病歷介紹
根據(Joint Commission on Accreditation of Healthcare Organization, JCAH) 文件,病
患記錄(Patient Record),包含了病患基本資料及病歷資料等兩大部分如下表所示:
基本資料病歷資料
身分證號
姓名
出生日期
出生地
婚姻狀況
住址
電話
病患號碼
入院/看匀
主治醫師
病歷(包含詳唷⑻幹谩⑨t囑…等等)
用藥處方、藥局
檢驗結果
圖像(包含心電圖、X-Ray、, MRI…等等)
1
家屬父、母親姓名(Optional)
…
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
…
病患記錄主要提供照護之持續性,並間接提供了臨床上如流行病研究、公共政策、
醫護統計的研究使用。病歷的所有權,美國法律是規定屬於醫療提供者的財產,病患有
檢視病歷內容及請求修正的權利(Michelle A. Green, Mary Jo Bowie, 2005);而根據臺灣
醫療法 (http://law.moj.gov.tw),僅規定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並依
病患及其家屬請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前衛生署長侯勝茂則強調病歷所有權絕對屬於民
眾,所以病歷所有權在臺灣而未定。
臺灣醫療法另規定醫療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之病歷,得免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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